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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代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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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代兄律师,石代兄律师,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主任,2014年正式执业擅长处理民商事以及刑事等领域法律上的疑难杂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专业的法律服务,用法律知识来为您保驾护航!石代兄律师待人热情而真诚,能够充分理解当事人的需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细致,周到而周全,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职业素质过硬,获得许多当事人的好评与信任。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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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购买须知 预售商品房转让应当办理的手续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来源:通辽房产律师
[导读]:  石代兄律师,通辽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

 石代兄律师,通辽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房改房购买须知

   核心内容:购买二手房改房,要留意房屋是否存在产权等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房改房的购买陷阱以及购买程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房改房不能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得上市:

  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者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对不得上市的房改房也作出了规定,除上面提到的六项之外,还有下列四种情况也不得上市交易: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装修费用的。

  二、房改房过户有哪些手续

  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房产局;

  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我们说的上市证,至此,买卖双方就可以径直去交易中心办理新的产权证了。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房改房不能买,房改房过户有哪些手续的介绍。您若决定购买二手房改房,可以先参考上文衡量房屋是否可以交易,同时确定房屋的产权是否存在争议,同时将双方的约定以及卖方的承诺写入合同中,并约定违约。

预售商品房转让应当办理的手续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1、预售商品房转让条件有哪些要求呢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的商品房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商品房预购人如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单纯权利转让、可以不经过商品房预售方的同意,只要通知预售方即可,如预购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后转让预购合同的行为。否则,必须征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的认可和同意。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预购人将预购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多数情况下,是将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代原预购人成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承担人;商品房预售方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商业信誉如何,又与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紧密相关。因此,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方的合法利益,上述情况必须征得预售方的同意。

  以下几种情况,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

  第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

  第二、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

  第三、预售商品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四、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

  第五、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

  2、预售商品房怎么进行转让

  商品房转让可以分为预售房转让和现房转让两种类型。预售房转让应当遵守房屋所在地有关管理规定,但基本程序是一样的:

  转让人和发展商签订书面《预售商品房预售契约》,而且应当于签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办理预售契约的登记备案手续,交纳印花税,此时该预售契约方才正式生效。

  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已生效的预售契约背书栏内签字,并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此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规定各自交纳有关的税费。

  预售房再转让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现房转让的基本程序是:

  转让人必须是房产所有权人,并依法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屋转让合同;

  双方持该合同共同到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纳有关税费。

  双方持合同和过户时领取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受让人获得房产所有权证,转让人交回所有权证。至此,转让行为完成,受让人获得合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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